为弘扬广大教师守正创新、聚力奋进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激励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以“四有好老师”为标准,认真开展“以生为本、以校为家、以上率下、以身示范、以苦为乐”的师德实践,深入扎实推进“三全”育人实施,促进学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建设和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入职满五年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评选时间
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在当年的教师节庆祝大会上进行表彰。
三、评选组织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评选工作,研究通过评选方案、审定评选推荐人选。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下同)具体负责实施、协调与推动师德标兵评选工作。
四、评选条件
师德标兵的评选候选人应首先具备基本条件,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同时至少具备突出条件一项者,优先评选为师德标兵。
(一)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师德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捍卫“两个确立”;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德育人、以德立人。
2.认真履行教师职责。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立德树人,强化“五以”实践,注重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的培养;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认真实践“亦教亦学、亦师亦友”的教风,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关心、爱护每位学生,建立正确、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学生良师益友;加强自身修养,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把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环节、全过程,主动承担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以正确的思想观念、严谨的学术观点影响带动学生,努力创造“友爱高雅健康活力”校园。
3.恪守教师职业操守。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严于律己,清廉从教;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4.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近两年师德考核“优秀”。
(二)优先条件
1.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2.有突出先进事迹,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3.近两年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省级及以上标志性成果的。
(三)禁止条件
1.存在《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建设和考核办法》中所列负面清单的师德失范行为者。
2.近两年出现教学事故者。
3.其他违反师德师风规范、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的行为。
五、评选程序
(一)方案发布。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师德标兵评选实施方案,做出具体时间安排,报教师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发布。
(二)个人申报和部门推荐。个人对照评选条件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部门,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标兵申报表》,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要求组织开展师德标兵的初评推荐工作,确定本单位参评师德标兵的候选人,报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资格审核。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师德标兵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事迹材料收集汇总与整理。
(四)事迹展示与评价。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师德标兵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站、公众号、展板、广播等形式进行推介展示,组织师生进行评价。
(五)评价结果汇总与上报。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师德标兵候选人典型事迹、评价结果向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报告,由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师德标兵人选。
(六)公示。将师德标兵拟表彰人选报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表彰。在学校教师节庆祝大会上进行表彰。
六、奖励办法
1.授予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2.学校将评选结果作为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两年内,已荣获师德标兵称号的参加以上申报时不再进行师德专项考核。
3.学校从校级师德标兵中择优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师德标兵评选。
七、工作要求及管理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按要求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参加评选活动,以达到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工作的目的。
2.各部门负责人应坚持原则、按要求进行评选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3.纪委对评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4.已荣获师德标兵称号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连续参评。并在下届师德标兵评选时,根据师德标兵评选条件提报总结报学校复核。
5.已荣获师德标兵称号的教职工,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撤销其师德标兵称号。
八、其他
1.未尽事宜由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