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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聚力“双高”建设,实现在发展中升本目标,打造职教高地,发挥教师队伍在立德树人培养中的极端重要性,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教书育人的良好榜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名师分为教学名师、青年技能名师。

第二章  教学名师

第三条  教学名师评选对象为教学10年,且年龄不超过55岁在职在岗的专任教师和兼课教师。

第四条  教学名师每两学年评选一次,每届名额不超过3名。

第五条  教学名师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2.担任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主讲课程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3.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两次优秀等次,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和受过其他处分。

4.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水平高,形成了比较稳定、突出的特色或风格,教学效果好,学生认可度高,近五年学生评教优秀率占50%以上。

5.为“青蓝工程”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对青年教师的指导,被评为优秀指导教师。

6.具有较强的教育实践能力,是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双师素质”型教师)。

第六条  参评教师须满足以下业务条件之二:

1.秉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在本学科、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是校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

2.校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或省级特色专业主要成员(前5位);校级教学团队负责人或省级以上教学团队主要成员(前5位)。

3.校级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负责人或省级以上精品课程(资源共享课)主讲教师(前3位)。

4.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主持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主要成员(前3位);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主要成员(前3位)。

5.获得校级技能竞赛、教学竞赛一等奖或省级及其以上技能大赛等奖以上奖项;指导学生获得校级技能大赛一等奖或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6.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指导基础教育项目建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校校、校企、校园合作中有较大价值的项目立项,有项目转化或技术创新、推广。

第三章  青年技能名师

第七条  青年技能名师评选对象为从教5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和兼课教师。青年技能名师每两学年评选一次,每届名额不超过3名。

第八条  参评人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2.近三年每学年主讲课程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3.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并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和受过其他处分。

4.是学校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近5年在行业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5.参加学校“青蓝工程”,被评为教学新秀或骨干教师

第九条  参评人员须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之二:

1.教学效果较好。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科学设计学习性工作任务,教、学、做相结合,理论与实践一体化;学生评价较高,近3年学生评教优秀率占50%以上。

2.专业技能水平较高。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信息化教学能力,参加青年教师讲课、微课、信息化教学大赛等各类竞赛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或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3.教学研究与改革能力较强。具备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经验,掌握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与规律。参与校级专业群、教学团队建设(前8位);主持或主讲校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前6位),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前6位),或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前6位)。

4.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效明显。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开展相关培训、生产和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取得良好实际效果;独立或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应用性研究及应用推广,具有一定成效;主持校级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6位)。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单位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公示后将初审通过教师的申请表报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审核。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听课,并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对申报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研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确定名师人选。

第十二条  审批。评选结果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在校内公示3天。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入选人员由学校授予校级教学名师、青年技能名师称号,并纳入学校《教科研项目等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名师的参评人选须从学校名师中产生;优先参加市级及以上中青年专家的推荐;在职称评审、分级聘任中设置加分项。

第十五条  建设名师工作室,引领团队建设。教学名师要主动承担示范讲座,介绍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青年技能名师要加强在青年教师中的引领作用,完成技能建设与创新。

第十六条  获得名师称号的教师,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术腐败等有损师德行为的情况,或无故不承担教学任务的,或有其他不适宜继续保持名师称号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称号。

第十七条  当选学校名师的教师不得连续申报参评,间隔时间须满四年,且申报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类名师的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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