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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卓越教师培育人选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师队伍成长,加快名师队伍建设,提升我校教师队伍整体质量,培养领军人物,依据《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淄师政字〔2020〕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参评教师须为校级教学名师。

第三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第四条  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注重分析学生群体及个体特点,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以身作则,潜移默化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着眼未来,学以致用;课堂教学灵活多样,能自由驾驭课堂教学,学生学习积极性高;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改变学习形态,教学效率高。

第五条  教学研究能力强,有独到见解。借鉴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经验,结合经验,研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与规律;发挥行业影响力优势,跟踪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动态,研究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有成效;重视研究成果共享与交流;有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并获一等奖,其成果至少在两所学校得到应用。

第六条  资源融合能力强,效果好。开展面向行业企业的平台或课程建设,资源利用率高;开发各种高职数字化专业教学资源,建设基于产业的省级精品类课程,推进理实一体化。

第七条  教学实施规范有效,突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具有良好的教学反馈和改进,五年内学生评教优秀率60%以上。

第八条  面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开展技能、技术和培训服务,效果良好;独立或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应用性研究及应用推广。

第九条  建设名师工作室,有专业互补、结构合理的团队;榜样作用明显,教学团队建设水平高;利用自身影响力,吸收行业企业一线技术骨干参与人才培养,兼职教师队伍水平高;指导专业教师参与教学实践和企业实践,提高青年教师执教能力。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十条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申请表(见附件),进行自我申报。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的申报资格和支撑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申报人进行汇报答辩后,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材料评审、现场汇报答辩、社会影响力调查等形式,进行评价与考核,确定卓越教师培育人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公布确定。确定卓越教师培育人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四章 任期目标

第十四条  做师德表率。要做师德的表率,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尚的师德情操;坚持依法从教、廉洁从教;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安排,勇挑重担,为人师表,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关爱学生,面向全体。

第十五条  做业务标杆。坚持工作在教学一线,担任本学科(专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承担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潜心投入教学改革与研究,推进课程建设,主持省级以上本学科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建设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1项;坚持产教融合,领衔编写教材,提供高质量教学案例;建设省级教育教学创新团队。

第十六条  为青年奠基。要根据学校的安排,承担团队建设任务。积极吸纳青年教师加入团队开展项目建设,亲自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领导的团队成员中有省级以上项目建设成果或辅导奖。

第十七条  为行业导航。积极参加行业企业进行的理念创新、技术革新,担任行业企业项目建设主持人或主要成员,建立长期指导合作服务关系,有较大成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卓越教师培育人选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培育期三年。学校提供培育经费十万元,为卓越教师培育人选发展、培养和管理等提供全面支持与保障。

第十九条  培育期结束,由学校教学委员会严格对照管理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入选学校卓越教师库,并终身享有卓越教师荣誉称号。考核不及格者撤销卓越教师培育人选资格,且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卓越教师培育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

1.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2.违背师德要求或违反法纪受到处理处分的;

3.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重大失误的;

4.其他不适合行为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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