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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新秀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2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淄师政字〔2020〕29号)要求,为快速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助力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满3年且不足5年的教师,博士可适当放宽年限。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参评人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2.近三年来,每学年主讲课程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3.近三年学生评教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他均为良好,且无教学事故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和受过其他处分;

5.达到《新入职教师过关考核》要求;

6.参加“青蓝工程”项目且通过验收。

第四条 参评人员须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

2.认真钻研教学工作,参与校级教科研项目建设;

3.积极参加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类比赛;

4.执教过校级公开课、示范课;

5.指导学生校级以上比赛中获奖

6.积极参与社会实习实训。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个人申报。满足条件的教师填写《教学新秀评选申请表》(见附件)报所在单位审核。

第六条  单位推荐。报名教师所在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初选人员。兼课教师需到排课单位报名。

第七条 课堂教学评定。对参评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进行现场评定,课题为当学期教学计划中的1学时内容。

第八条 汇总评分。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素质(10%)和课堂教学评价(90%)进行评分。

第九条 公布。确定教学新秀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评选名额不少于参评范围内教师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教学新秀是参评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的优先条件,在职称晋升、分级聘任时设立教学新秀加分项,优先选拔教学新秀参加培训、项目评选、团队建设。

第十二条  获得教学新秀称号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后,取消其称号:

1.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术腐败等有损师德行为情况;

2.任期内调出本校者;

3.任期内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5.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外派学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6.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保持教学新秀称号行为的。

本办法自2021年4月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927 邮编:2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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