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淄师政字〔2020〕29号)要求,为快速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助力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满3年且不足5年的教师,博士可适当放宽年限。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参评人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先进的教学理念和良好的协作精神;
2.近三年来,每学年主讲课程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3.近三年学生评教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他均为良好,且无教学事故;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没有发生过教学事故和受过其他处分;
5.达到《新入职教师过关考核》要求;
6.参加“青蓝工程”项目且通过验收。
第四条 参评人员须满足下列业务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
2.认真钻研教学工作,参与校级教科研项目建设;
3.积极参加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类比赛;
4.执教过校级公开课、示范课;
5.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奖;
6.积极参与社会实习实训。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个人申报。满足条件的教师填写《教学新秀评选申请表》(见附件)报所在单位审核。
第六条 单位推荐。报名教师所在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初选人员。兼课教师需到排课单位报名。
第七条 课堂教学评定。对参评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进行现场评定,课题为当学期教学计划中的1学时内容。
第八条 汇总评分。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素质(10%)和课堂教学评价(90%)进行评分。
第九条 公布。确定教学新秀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评选名额不少于参评范围内教师总数的20%。
第十一条 教学新秀是参评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的优先条件,在职称晋升、分级聘任时设立教学新秀加分项,优先选拔教学新秀参加培训、项目评选、团队建设。
第十二条 获得教学新秀称号的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后,取消其称号:
1.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术腐败等有损师德行为情况;
2.任期内调出本校者;
3.任期内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5.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外派学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6.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保持教学新秀称号行为的。
本办法自2021年4月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