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积极推进学校“双高”建设,根据学校《关于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特制定《关于选派国内访问学者暂行办法(试行)》。
第二章 选派条件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在本校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满三年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 在学校及以上级别有在研项目(含教改项目、课题研究、平台项目、校城融合项目等)。
第三章 选派程序
第六条 制定计划:选派计划每学年制定一次,每学年选派计划不超过3人。
第七条 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受学校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申请表中应明确提出研修计划、预期目标,并提交相关个人业绩成果材料。
第八条 资格审查:各院系部严格按照选派条件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
第九条 确定人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综合考虑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并结合申请人业绩情况,推荐确定人选,报学校研究后在全校公示。
第十条 联系学校:访问学者人选应自行联系,或积极与所在单位共同联系访问学校、学科及导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学校、院系部、个人三方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待遇、工作目标等事项。
第四章 访问学校的要求
第十二条 访问学校应是国内“双一流”高校,或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知名的师范类院校,或学科专业与我校相同、相近的本科高校,以及可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同行业高校。申请的学科应在国内同类学科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优势。
第十三条 访问学校能够授予《国内访问学者证书》或出具《研修合格证书》。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研修期间,档案工资照发,工资晋级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享受各种奖励性工资和取暖补贴,其中校内绩效奖励按所在单位平均绩效发放。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条件,达到所聘用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参加访学期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访学时间不扣除。
第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取得《国内访问学者证书》或《研修合格证书》的,学校一次性补助15000元。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研修期限原则上为一学年,从确定为访问学者人选的下学期开始研修。若未及时参加研修的,学校将取消其访问学者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同类申请,并追究其所在单位责任。
第十九条 研修期间,访问学者应遵守访问学校的规章制度。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定具体研修计划,在导师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学习规定的课程、协助指导研究生等,切实按照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提升在研项目的研究质量,并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一篇。
第二十条 研修期间,访问学者由所在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若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正常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调资等。
第二十一条 学习结束后,访问学者要及时返校,认真总结研修期间的学习科研情况,向所在单位和教师工作部提交研修总结,并将相关鉴定材料报教师工作部审查备案,由组织人事处放入个人业务档案。同时要用讲座或报告等形式进行访学汇报。
第二十二条 访问学者返校后三年内不得调离学校,若本人坚持调离,须全额退还本办法相关待遇中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省教育厅资助的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仍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过访问学者研修的人员原则上不再选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起执行,由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