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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鼓励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4-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关于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鼓 励在职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提高现有师资队伍教育教 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以培养教学科研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重点,积极引导 和支持教职工到国内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条  按照“按需培养、学为所用”的原则,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 的专业一致。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

(三)攻读学校以国内知名高校为主,国外院校需连续三年 QS 名前 600 名;

(四)攻读国内高校的,须参加工作 2 年以上;攻读国外院校的,须参加工作 5 年以上,均 满足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五)志愿终身服务学校发展。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职教 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二)单位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师工作部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校长审批。 

第六条  申报人被报考学校录取,应及时将与报考学校签订的协议书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教师工作部备案,并与学校签订《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职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第七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集中脱产时间原则上为一年,超过一年的需提出书面申 请,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学校研究,一事一议。最长脱产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毕业后,应在一个月内持毕业证、研究生证原件到教师工 作部登记,其复印件及学籍档案提交组织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限一年)的,待遇如下:

(一)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照发,工资晋级不受影响。

(二)奖励性工资。享受各种奖励性工资和取暖补贴,其中校内绩效奖励按所在单位平均绩效发放。

(三)职称评审。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条件, 达到所聘用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 参加学历研究生进修期间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扣除。

第十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时间超过一年不满两年的,待遇如下:

(一)正常发放财政应发工资待遇、取暖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年度考核奖和绩效工资,不享受年度工会福利。

(三)当年不能参加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等。

第十一条  攻读博士研究生脱产时间超过两年的,以离职方式进行,停发工资、绩效、年度 考核奖等一切福利待遇,且当年不能参加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等。

第十二条 毕业后的待遇如下:

(一)执行淄博市人才金政,每月发放 4000 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

(二)对于在淄川经开区、淄川城区和校内无住房人员,学校提供周转公寓一套。

(三)提供项目配套经费:省级及以上项目按 1:1 配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被辞退者,须全额偿 还第九条、第十条中提供的各项待遇,并追缴由此而产生的职务职级晋升所带来的获益,此外还 需缴纳违约金 60 万元。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博士研究生,在国内攻读的,需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攻读国外研究 生的需提交学位证书,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认证中心的认证报告。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脱产学习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六条  在职读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出现特殊情况,学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于自发布之后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教师。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毕业的在 职教师或在读教师的管理办法另行研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4月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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