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4-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质量“双师型” 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23〕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主要适用于专业课教师(即从事专业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设置三个层级,即初级“双师型”教师、中级“双师型”教师、 高级“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按《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见附件)执行。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第三季度开展。认定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分级认定、集中备案的程序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复核。 有效期内,教师可申报更高级别的认定等级。

(一)个人申报。“双师型”教师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申请教师登录山东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账号为教师身份证号)填写信息、上传支撑材料。

(二)分级认定。院系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负主体责任,下设认定系统管理员,审核教师信息,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认定系统管理员审核。

(三)集中备案。学校根据省级认定指导中心审核意见,公示认定结果,对认定通过教师集 中备案。教师可在“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系统内查询个人认定结果。

第三章  建设与考核

 第五条 各院系要制定教师“双师”实践规划,鼓励和支持专业课教师进行到中小学、幼儿园、行业企业进行实践锻炼。

(一)“双师”实践人员

每学期结束时,各派出单位将下一学年(或学期)拟参加实践的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研究审批同意后派出。

(二)“双师”实践时间

专业课教师实践锻炼每五年累计不少于 6 个月。师范类专业教师参加小学、幼儿园实践时间 原则上按学期进行,与小学、幼儿园学期同步, 鼓励学前专业教师利用假期到幼儿园进行“双师”实践。非师类专业教师到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行业企业进行“双师”实践。

(三)“双师”实践内容

在小学、幼儿园进行“双师”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要认真完成实践单位规定的教学、班主任或学生辅导任务。工作量应不少于实践单位的当学期基本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教学设计、 教学反思、作业批改任务,团队活动,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等);熟悉并掌握最新的教育动态和教学理念。到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锻炼教师的工作任务由派出单位与实践单位共同确定,教师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双师”实践管理

各派出单位和教师共同联系实践单位。实践期间的教师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教师工作部及派出单位进行全程督导考查,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实践单位不定时联系等方式,确保教师按时到岗,高质量地完成实践任务。

(五)“双师”实践的考核

由学校派出到小学、幼儿园或行业企业参加“双师实践”的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按不低于当学年实践教师总人数的30%。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学年度考核结果,且不占用本单位考核优秀指标。只参加学期考核且结论为优秀的教师,按所在单位当学期考核名次的前15%计分,作为个人学期考核成绩。正常参加派出单位的绩效考核,按照实践期间的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以派出单位的平均工作量计发绩效工资。

                               第四章  其他 

第六条 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方面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认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学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4 月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试行)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927 邮编:255100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