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首页 > 正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师”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关于加快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推动 “双师”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教师〔2019〕6号)和《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双师”教师包含“双师型”教师和“双师素质”教师两类。

第三条 “双师型”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以及行业公认的证书),又具有到行业企业一线单位进行过一定时间实践锻炼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

第四条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到行业企业一线单位进行过实践锻炼的校内专任教师和校内兼课教师。

第二章 “双师素质”教师认定

第五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双师素质”教师:

1.近五年中有两年及以上(可累计计算)小学、幼儿园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在相关行业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且能全面指导学生实践实训活动;

  2.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3.近五年带队实习,并有效指导学生教育实践时间超过一学年(可累计计算);

4.在小学、幼儿园或相关行业企业顶岗实践一学年。

第六条 “双师素质”教师认定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已经被认定为“双师素质”教师的,下一个周期实践时间可缩短为1学期。

第三章 “双师素质”教师选派及管理

  第七条  教学与研究机构各单位要制定派出“双师素质”教师实践规划,支持教师到小学、幼儿园或相关产业生产一线实践锻炼。教育类专业选派“双师素质”教师时,应充分考虑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需要,优先考虑教法课教师、专业课教师。非师类专业选派教师要优先考虑本专业核心课程、技能课程类教师。

第八条 每学期结束时,各派出单位将下一学年(或学期)拟参加实践的教师名单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研究审批同意后派出。选派教师的年龄一般应为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第九条 师范类专业教师参加小学、幼儿园实践时间原则上按学期进行,与小学、幼儿园学期同步,鼓励学前专业教师利用假期到幼儿园进行“双师”实践,认定时间可累计计算。非师类专业教师原则上利用学校寒暑假时间到与本专业相关或相近行业企业进行顶岗实践,认定时间累计计算,与项目有关的实践活动可按年度进行。

  第十条 各派出单位和教师共同联系实践单位。实践期间的教师由派出单位进行管理,教师工作部及派出单位进行全程督导考查,采取不定期抽查、与实践单位不定时联系等方式,确保教师按时到岗,高质量的完成实践任务。

  第十一条   参加“双师素质”实践教师要制定任务书,明确任务和目标。在小学、幼儿园进行实践的教师,实践期间要认真完成实践单位规定的教学、班主任或学生辅导任务。工作量应不少于实践单位的当学期基本工作量(包括课堂教学、教学设计、教学反思、作业批改任务,团队活动,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等);熟悉并掌握最新的教育动态和教学理念。到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锻炼教师的工作任务由派出单位与实践单位共同确定,教师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双师素质”实践结束后,派出教师要提报实践期间的工作资料,并由实践单位出具考核鉴定意见。实践教师结束实践工作返校时,应提交实践工作期间的工作记录、形成的档案资料等,根据任务书形成“双师素质”实践总结,并向学校和派出单位汇报自己在该阶段的学习收获、心得体会及任务书完成情况。

第四章 “双师素质”教师考核和鉴定

  第十三条 “双师素质”实践教师的考核鉴定于新学年开学后的第二周进行。填写《“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表》,由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双师实践教师的实践成果汇报,并根据情况进行答辩。考核组结合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和教师的汇报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打分,并做出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进行“双师素质”实践锻炼的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按不低于当学年实践教师总人数的30%核定。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学年度考核结果,且不占用本单位考核优秀指标。只参加学期考核且结论为优秀的教师,按所在单位当学期考核名次的前15%计分,作为个人学期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教师,由学校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证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不颁发“双师素质”教师证书,学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只参加学期考核且结论为不合格的教师,作为个人学期考核成绩。

第五章 “双师素质”教师政策

  第十六条 在学校正常上班期间到小学、幼儿园或行业企业参加“双师素质”实践的教师,参加派出单位的绩效考核,按照实践期间的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以派出单位的平均工作量计发绩效工资。利用假期进行“双师素质”实践的教师,派出单位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学期的车旅费用补助,按财务规定报支。

  第十七条 在学校职称评审推荐量化赋分时,“双师素质”教师加3分。

第六章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与政策

第十八条 教师在进行专业教学过程中,根据所任教专业或学科课程设置的职业资格证书要求,通过考试等形式获取。填写《“双师”教师资格认定表》,经教师工作部鉴定后,符合规定的颁发“双师型”教师证书。

第十九条 “双师型”教师所在部门可支付教师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学校职称评审推荐量化赋分时,“双师型”教师加4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取得“双师型”教师到小学、幼儿园或行业企业一线进行顶岗实践锻炼,时间为一学期,可累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双师”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指标,是对各院系部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规划,三年内“双师型”教师达到50%以上的培养目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累计时间为:连续时间不低于两个星期,五个月累计为一个学期,两个学期为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在学校职称评审推荐量化赋分时不累积赋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927 邮编:255100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