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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资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3-12 点击数:

        为全面落实学校《关于推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发展水平,改善队伍结构,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学以致用、学用一致原则。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需求相一致,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与所教授的学科方向相近或一致。

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培训人员的专业方向或所教学科应统筹学校的战略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建设专业、新上专业以及新入职教师、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三条  坚持按需选派、计划有序的原则。选派培训人员要按照学科专业建设和队伍梯次建设需要,在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冲击的前提下,有计划的选派人员参加培训。

第四条  坚持与时俱进、形式多样的原则。要主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下教师培训的多样性,鼓励教师选择适用适合的培训形式。

第二章   类别

第五条  岗前培训。新入职教职工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政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并通过高校教师资格有关考试,掌握从事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组织参加校情校史、教学技能、职业规划、创新创业、校内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等培训。

第六条  国内访学。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各类高校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以及学校派出并资助到国内高校或著名科研机构进行的访学进修项目。进修单位原则上须是本领域国家“双一流” 高校、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国内高水平的高校或科研院所。访学时间一般为6-12个月。

第七条  (境)外访学。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省政府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和省教育厅资助的高校教师国际合作项目、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获批的赴国(境)外专项技术培训(短期、中长期)项目、学校签订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及学校组织派出并由学校资助或课题经费资助的短期出国(境)进修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出国人员选派条件和要求的教师,根据学校实际,积极选派。

第八条  双师素质培训。学校组织中青年教师到对口行业企业单位、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挂职锻炼、顶岗培训等,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训练,提高教师专业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可申请到相关企业、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单位参加实践训练,一般不超过1年。教师在实践训练期间,按照《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双师”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执行。

第九条  短期培训。包括各类研讨(修)班、骨干教师培训班、师德培训、各类网络培训、教学成果推广培训,各种管理工作和学术性会议,教师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生创新创业、就业、心理咨询指导教师资格培训等。组织单位须为高教行政或业务管理与指导部门、学科专业学会、学术团体及其下属的二级专业委员会省市级分会、职教学会、高职教研会、教指委、行指委等相关正规教学研究管理机构。学校“万人计划”人员、高层次人才、教学(学术)带头人、教学新秀、教学名师、卓越教师等人员优先推荐参加培训活动。

第十条  校内培训。包括由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部门根据教师发展需要或专业建设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在学校层面开展的培训;由学校职能部门或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的以校内高层次人才、专家、项目负责人等开展的培训项目,并组织实施的培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教师每学期须完成至少20个培训学时,不能完成者学期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凡外出参加培训人员,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学校派出培训人员,须持培训通知、申报表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教师工作部备案。所在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完善好相关培训手续,提供培训证明材料及培训总结等。校内培训组织单位要做好培训学员报名、培训实施、学员的考勤与考核、培训评价等工作,并及时报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工外出培训,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按时履行请假手续的或不按期返校的,按旷工处理。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期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对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应在学习时间上给予支持;参加培训的教职工在离岗集中学习期间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派出部门汇报培训情况及学习收获,并形成培训总结报告报派出部门。培训有成绩或证书要求的,在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提供有关成绩证明或相应证书。

第十六条  对培训期超过半年及以上人员,培训期满后必须回校工作,并完成规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期限及相关要求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学校拨付专项经费,分级管理使用。各单位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支出,经费报销严格按学校规定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培训有成绩或证书要求的,凭有关成绩证明或相应证书办理有关费用报销;若成绩不合格或未取得相应证书,本人承担所有培训费用。

第十九条  培训人员可按有关规定预借经费,培训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销还款,逾期不还,所借经费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院、系、部应积极探索建立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通过内部教师讲座、外聘专家培训、兼职教师报告等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重点以培训师德、教学业务、科研业务、社会服务能力为主。学校将教师全员培训的考核纳入单位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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