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首页 > 正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6-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客观评价教师师德表现,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师德建设和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分专任教师、兼课教师、行政管理服务人员三类。

1.专任教师是指在院系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2.兼课教师是指在学校以从事管理服务岗位为主兼任教学的教师,主要包括在学校部门内担任行政管理服务岗位人员和在院系从事管理岗位的人员(含主任、副主任、书记、副书记、综合科长、教务科长、学工科长、专职辅导员等)。

3.行政管理服务人员是指在学校专职从事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组织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四条 师德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类。综合考核为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的年度师德考核;专项考核为针对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评优奖励、项目申报等专门项目进行的师德考核。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院、系、部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工作组,负责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六条  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由各单位组织,做出综合评议结论和等次。考核程序为综合评、确定等次、反馈结果、做出评定结论、结果公示,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七条  院系教师综合考核有个人评、同事互评、学生评议单位考核组评议四部分

1.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照《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写出个人师德总结,进行自评,满分100分在教师成长管理系统中的师德考核自评环节提报分数。

2.同事互评。院系组织召开本部门教师大会进行个人师德师风述职,教师之间根据平时师德表现进行互评,满分100分。在教师成长管理系统中的师德考核评环节提报分数。

3.学生评议学生对教师师德师风的评价工作,由各院系组织实施,满分100分。学生以班为单位对本学期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进行量化打分,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作为教师师德考核学生评议分数。下半年无课教师,由上半年任教班级的学生给予评价。如学生不在校,则按行政管理服务人员考核。院系辅导员的师德考核由所带班级学生按上述方法予以评议。

4.单位考核组评议。院系考核组对本单位教师进行评议打分,满分100分。在教师成长管理系统中的师德考核考核组评议环节提报分数。

5.专任教师综合考核分数的构成按自评分数的10%、互评分数的20%、学生测评分数的40%、单位考核组分数的30%四项成绩之和为院系教师的年度师德考核成绩。

院系兼课教师的考核分数构成参照专任教师办法执行。

院系专职管理人员的考核参照行政管理服务人员办法执行。

第八条 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评议个人评、同事互评、单位考核组评议三部分

1.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对照《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逐项自我评定,满分100分在教师成长管理系统中的师德考核自评环节提报分数。

2.同事互评。召开本部门教师大会进行个人师德师风述职,教师之间根据平时师德表现进行同事间互评,满分100分。在教师成长管理系统中的师德考核互评环节提报分数。

3.单位考核组评议。部门考核组依据单位全体教师本年度师德师风表现以及工作态度等分别对部门所属人员进行打分,满分100分。在教师成长管理系统中的师德考核考核组评议环节提报分数。

4.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综合评议分数的构成。按自评分数的20%、互评分数的40%、单位考核组分数的40%三项成绩之和为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的年度师德考核成绩。

5.行政兼课人员的师德考核按照自评分数的10%、本部门同事互评分数的40%、学生评价分数的20%以及本单位考核组分数的30%四项成绩之和为行政兼课教师的年度师德考核成绩。

第九条  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35%。

第十条  结果公示。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淄博师专师德考核汇总表》,报送教师工作部。

教师本人对本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馈的,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评定意见。教师对本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不同意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审核。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结果复核,并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教师师德考核档案。

第四  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专项考核分师德述职评议、谈话考核部门评议排序、师德监督四个部分

1.述职评议。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派出专门工作组负责实施,召开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人员评议会,由被考核人员进行师德汇报,组织人员进行师德评议,满分为100分。

2.谈话考核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派出专门工作组,组织被考核人员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代表谈话了解被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填写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评议表》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师德反向评议表》。

3.部门评议排序。教师所在单位师德考核评议组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评议排序。

4.师德监督。综合学校阳光校务平台、12345热线、《师德反向评议表》反映的问题等,会同学校纪委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作出是否一票否决结论

5.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专项师德考核合格者可参于专项申报,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专项申报。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招聘)师德考核通过函调、电话调查、档案查看、实地走访、同行评价、网络数据调查、谈话等方式,在全方位核准核实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学术业绩的同时,严格审核待引进人才政治立场、政治方向、个人品德、学术道德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师德考核结论。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招聘)师德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为合格的,具备引进资格;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不予引进。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927 邮编:255100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