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首页 > 正文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6-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规范办学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需求,聘请来自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小学、幼儿园、企业以及其他方面有影响力的专家、首席技师等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包括省市级名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等。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三条  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

  第四条  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  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的办法,适时调整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稳定精干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遵纪守法,热心与支持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协作意识、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践经验丰富,能够胜任学校专业建设、教学业务、实践指导、产教融合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师范专业主要聘任小学和幼儿园中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特级教师、淄博名师、淄博名师建设工程人员及相当称号)的一线优秀教师,其中市级以上名师、特级教师人数要占外聘教师的40%;非师范专业要聘请在行业企业有较高知名度,对专业建设提供重大支持和技术攻关能力,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指导能力的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工艺大师等,其中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能工巧匠、技艺技能传承人要占外聘教师的30%。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科学规划。各院(系、部)根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加大兼职教师的聘用比例及其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兼职教师数量师范类专业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20%、非师类专业占专业教师总数的20%。

  第十条 申报计划。聘用单位提报外聘兼职教师计划申请,明确所需兼职教师的层次、工作任务、数量、工作时间,报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确定人选。聘用单位按照学校批准计划初步确定拟聘用兼职教师人选,并形成聘任兼职教师情况的报告,组织拟聘用人选填写《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聘用单位将报告、相关表格及拟聘用人选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主要成果及论著等材料影印件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办理手续。学校研究审批后,与被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发放聘书。兼职教师聘任手续由各聘任单位具体办理。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促进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型专业建设,推动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建设。

第十五条 完成有关课程教学工作、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指导专业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六条 推行现代学徒制,指导1~2名青年教师,使其熟悉了解相关行业企业前沿动态、发展趋势,提升专业工艺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聘期协议管理。每一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用;对不符合要求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八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聘用单位应选派专任教师作为兼职教师的联络员,负责与兼职教师的日常联系,进行教学业务指导,一方面帮助兼职教师了解我校教学环节,熟悉教学规范,完善教学文件,掌握教学技巧,提高教学能力;另一方面帮助专任教师了解行业企业,提高社会实践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各聘用单位按照在职教师的职责要求,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聘期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按学期报教师工作部备案。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据。对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学生反映好的兼职教师在今后的选聘中优先聘用,并适当上浮其课时津贴;及时解聘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兼职教师。

  第二十条 解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专业建设、专业认证、考核评估的刚性要求,是对各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院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对兼职教师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按本部门专任教师数30%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在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资源库信息进行更新。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入库兼职教师应符合兼职教师的聘任条件,可随时承担相关专业的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为兼职教师发放课时费,每40-45分钟为一个课时。学校设立兼职教师课时专项经费,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根据所教学科、专业、授课形式等不同,按照外聘兼职教师学历、职称、职责完成情况等确定,具体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硕导、博导200-220元/课时;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160-180元/课时;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120-160元/课时;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100-120元/课时。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工艺大师等无职称或学历人员按省级、市级和区(县)级人才称号比照教育类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标准执行。特殊岗位、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课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聘任单位应形成兼职教师经费使用申请,明确工作内容,经费预算等,报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商组织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反馈。工作完成后,聘任单位根据审批的经费预算,确定补助费用,填写报销单据,经教师工作部审核签字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以淄博师专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科研著作、论文、专利等成果,享受学校在职教师同样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唐骏欧铃路99号 电话:0533-3821927 邮编:255100


版权所有: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