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兼职教师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规范办学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 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兼职教师在专业建设中的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教师是根据学校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需求,聘请来自其他高校 或研究机构、小学、幼儿园、企业以及其他方面有影响力的专家、首席技师等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 包括省市级名师、特级教师、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行业企业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技术能手等。
第二章 聘任原则
第三条 按需聘用的原则。根据教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面 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
第四条 聘约管理的原则。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 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的办法,适时调整兼职教师队伍,建 设稳定精干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遵纪守法,热心与支持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协作意识、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治学严谨、责任心强, 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实践经验丰富, 能够胜任学校专业建设、教学业务、实践指导、产教融合等。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第八条 师范专业主要聘任小学和幼儿园中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 能手、特级教师、淄博名师、淄博名师建设工程人员及相当称号)的一线优秀教师,其中市级以 上名师、特级教师人数要占外聘教师的 40%;非师范专业要聘请在行业企业有较高知名度,对专 业建设提供重大支持和技术攻关能力,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指导能力的市级以上首度技师、技术能 手、工艺大师等,其中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能工巧匠、技艺技能传承人要占外聘教师的 30%。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科学规划。各院(系、部)根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求,加大兼职教师的聘 用比例及其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兼职教师数量师范类专业占教师教育课程教师比例不低于 20%、非师类专业占专业教师总数的 20%。
第十条 申报计划。聘用单位提报外聘兼职教师计划申请,明确所需兼职教师的层次、工作 任务、数量、工作时间,报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确定人选。聘用单位按照学校批准计划初步确定拟聘用兼职教师人选,并形成聘 任兼职教师情况的报告,组织拟聘用人选填写《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聘用单位将报告、相关表格及拟聘用人选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 书、职称证书、主要成果及论著等材料影印件报教师工作部,经学校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办理手续。学校研究审批后,与被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发放聘书。兼职教师聘 任手续由各聘任单位具体办理。
第五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促进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 面开展合作,推进产教融合型专业建设,推动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建设。
第十五条 完成有关课程教学工作、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指导专 业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六条 推行现代学徒制,指导 1 ~ 2 名青年教师,使其熟悉了解相关行业企业前沿动态、 发展趋势,提升专业工艺和操作技能。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实行聘期协议管理。每一聘期最长不超过 3 年。符合专业需要,经考核合格者, 可连续聘用;对不符合要求者,可提前解聘。
第十八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聘用单位应选派专任教师作为兼职教师的联络员,负责与兼 职教师的日常联系,进行教学业务指导,一方面帮助兼职教师了解我校教学环节,熟悉教学规范, 完善教学文件,掌握教学技巧,提高教学能力;另一方面帮助专任教师了解行业企业,提高社会 实践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各聘用单位按照在职教师的职责要求,组织对兼职教师进行聘期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按学期报教师工作部备案。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酬金发放、续聘的重要依 据。对于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质量高、学生反映好的兼职教师在今后的选聘中优先聘用,并 适当上浮其课时津贴;及时解聘不符合学校要求的兼职教师。
第二十条 解聘。兼职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聘用关系时,须由本人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 申请,经聘用单位审核,学校审批后,办理终止聘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专业建设、专业认证、考核评估的刚性要求,是对各 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院系部根据专业建设要求,对兼职教师队伍实行动态 管理。按本部门专任教师数 30% 的比例建立本专业的兼职教师资源库,并在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资 源库信息进行更新。兼职教师资源库建设要做到信息全面、真实,入库兼职教师应符合兼职教师 的聘任条件,可随时承担相关专业的工作任务,履行兼职教师职责。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为兼职教师发放课时费,每 40-45 分钟为一个课时。学校设立兼职教师课时专项经费,由组织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根据所教学科、专业、授课形式等不同,按照外聘兼职教 师学历、职称、职责完成情况等确定, 具体为:具有正高级职称或硕导、博导 200-220 元/课时; 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160-180 元/课时;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学历 120-160 元/课时;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历100-120元/课时。首席技师、技术能手、工艺大师等无职 称或学历人员按省级、市级和区(县)级人才称号比照教育类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标准执 行。特殊岗位、特殊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课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聘任单位应形成兼职教师经费使用申请,明确工作内容,经费预算 等,报教师工作部,由教师工作部商组织人事处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反馈。 工作完成后,聘任单位根据审批的经费预算,确定补助费用,填写报销单据,经教师工作部审核 签字后,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兼职教师以淄博师专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的科研著作、论文、专利等成 果,享受学校在职教师同样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起施行,由教师工作部、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淄博师专兼任教师审批表